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蒙城县司法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蒙城县司法局认真对照民政部门职责,对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及时公布。较好地完成了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度蒙城县民政局共计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128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71条,较往年在公开数量和信息质量上有大幅度提升,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蒙城县司法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县司法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系列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与县政府办联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宣传,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全县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具办人综合业务能力。2021年文件发布5条,上级政策解读发布8条,负责人解读发布3条,其他解读13条。同时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确保信息发布质量。加大对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排查力度,截至目前未发现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县司法局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利用新媒体“法治蒙城”微信公众号、微博、微信群、政务公开网站等多种形式,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系列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2021年新增了乡村振兴和单位审计整改情况两个栏目。
(五)监督保障情况
县司法局领导十分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制定了《蒙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蒙城县司法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蒙城县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蒙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等相关制度。强化督查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定期考查,督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26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我局2021年度未接到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021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协调配合不及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综合工作,需要统筹谋划、各部门协作联动,但个别股室对政府信息公开上报不及时,协调配合不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各业务股室协调配合的力度,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提高公开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