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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2 00:00 来源:蒙城县坛城镇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第六条 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等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