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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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91341622728490399T/202303-00012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蒙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03
蒙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3-03-03 18:26 信息来源: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2022年09月19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1、公示责任: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2、告知责任: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一次性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出具书面凭证责任: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告知责任: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监督检查责任: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6.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 行政处罚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  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  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行政处罚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行政处罚 对为无烟草专卖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9 行政处罚 对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 行政处罚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 行政处罚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 行政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6 行政处罚 对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7 行政处罚  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8 行政处罚 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9 行政处罚 对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0 行政处罚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销售网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1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2 行政处罚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3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5 行政处罚 对明知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帐户等便利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