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0696/202602-00009 | 组配分类: | 机构简介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
| 名称: | 蒙城县财政局机构简介 | 文号: | |
| 生成日期: | 2026-02-05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亳办〔2019〕9号)和《中共蒙城县委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蒙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是县委财经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接受县委财经委员会的直接领导,负责处理县委财经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落实县委和县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财经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判全县经济形势,研究我县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向县委财经委员会提出政策建议。提出县委财经委员会专题调研安排建议,围绕全县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全县经济领域重大政策举措落实情况督察。协调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就经济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咨询,向县委财经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县委财政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财经、国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办事处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国家、省、市规定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三)负责管理全县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政策和办法,监督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管理全县政府债务,依法制定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县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七)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十七)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九)贯彻执行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农业专项财政资金、扶贫资金的方针政策。负责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管理。牵头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承担县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金融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建议,协调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
(二十一)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管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承担地方金融监管有关考核评估、监督问责等具体工作。
(二十二)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配合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三)推进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
(二十四)联系驻蒙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建立驻蒙金融管理部门与政府之间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
(二十五)承担驻蒙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行业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评价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协调全县民生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和督查指导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负责行业系统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九)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地方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乡镇(街道)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以下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与县税务局等部门提出中央授权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在国家、省、市规定权限内,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实施细则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县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县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县税务局共同上报或下发。县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县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有关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会同县政府办公室拟订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办法;负责资产配置事项中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项目配置的审批; 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投资、处置、变动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拟订资产配置管理和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县直主管部门(单位)按标准执行; 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公及附属用房产权证集中统一管理等工作; 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租赁、投资、处置、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备案,报县财政局审批;接受县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县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及单位按照《蒙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管理范围以外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新闻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县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财政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授权,牵头组织拟订税额标准等事项,提出减税、退税及税制改革等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制定全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局机关局域网及乡镇(街道)财政业务专网,指导全县财政系统广域网建设。承担财政业务应用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及各股室的软件开发、使用和数据处理。承担信息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二)预算及金融监管股。提出财政政策、县以下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县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组织县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承担县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县级部门预算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管理工作。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财政资金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县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组织指导县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办事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议,研究拟订全县政府债务管理的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管理等,承担县级政府债务具体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办事处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及工资管理工作。提出县乡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建议。审核、下达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和年度预算指标。负责乡镇(街道)预算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政策与地方金融监管、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执行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三)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相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县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等办法。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
(四)财政监督股。拟订全县财政监督有关制度办法。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及宣传工作。承担财税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全县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承担财政内部控制建设牵头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县级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五)国库和政府采购股。负责县级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全县财政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及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政府会计制度。负责全县和县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县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拟订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并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研究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学习进行的统计分析。指导乡镇、办事处政府采购工作。
(六)公共支出股。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人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提出开支标准、定额。承担支付执勤用车改革与管理和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资金和教育资金。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做好“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七)农业和脱贫攻坚发展股。贯彻执行各级财政支农政策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全县农业、水利、气象、能源、林场、农机、水产畜牧、种植业等方面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县级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承担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所联系部门的财政资金运行,牵头负责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资产收益扶贫、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落实乡村振兴资金、落实涉农资金整合、落实联系部门的扶贫资金支付等工作。配合局有关股室按照要求,足额配套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盘活存量资金可统筹部分用于脱贫攻坚,配合县扶贫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督促各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配合局有关股室及各实施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动态监控、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
(八)经济建设股。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开发区、房产等方面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县级基建投资拨款,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安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中央基建投资项目财政资金进行监管。
(九)国有资产和企业管理办公室。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方法。承担经信、商务、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招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承担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配置,按规定审核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监督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起草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监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监管企业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承办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制度。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及备案。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重大融资和债务管理工作。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和产权转让方案。负责考核监管企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拟订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纪检和措施,负责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和稽查、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统计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提出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监管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管企业完善发展战略规划。审核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拟订监管国有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对外合作等方案。拟订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制度,指导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负责监管企业改革、改制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2名,股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会计师1名)。
第七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蒙城县财政局办公地址:周元西路144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邮政编码为:233500
电话:0558-7623081
主要负责人:杨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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