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职责
一、县公安局是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县公安工作的法律、政策和部署,制定全县公安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领导和指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
(四)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
(五)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消防工作。
(七)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看守所、拘留所等公共安全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到我县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县领导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 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三)拟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