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和毕业
第一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一新生,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对录取学生进行复核,发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严格控制大班额,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5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第六条 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学生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
二、变动和审批
第七条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八条 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学籍管理中心审查,校长批准,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准许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九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办理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 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须出具公安部门证明材料,由学校提交变更申请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三、健全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人籍一致。
第十四条 学籍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学籍日常维护、材料收集整理、档案留存。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泄露学籍档案信息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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