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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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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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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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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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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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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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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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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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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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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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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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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认定责任:对本行政区域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2.规范执行责任:约谈应明确风险问题、整改要求及法律后果,责令整改需限定合理期限并跟踪落实。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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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2.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3.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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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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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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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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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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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重大风险或损失;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干预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
3.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监管信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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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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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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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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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启动监管措施,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2.风险研判: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处置依据充分。
3.规范执行:责令改正应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要求,风险提示需客观准确。
4.跟踪监督:对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跟踪,确保问题有效化解,必要时依法升级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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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重大风险或损失;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干预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
3.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监管信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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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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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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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初审转报省级或者不予备案或转报。(不予备案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通知县区监管部门或企业审查结果、领取相关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每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要求,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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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转报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或转报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转报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或转报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准予备案或转报,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设立或变更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或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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