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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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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819/202603-0002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3 发布日期: 2026-03-13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819/202603-0002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3
发布日期: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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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6-03-13 09:07 信息来源: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管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厉行勤俭节约,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局属各企业请参照执行。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财政资金收支、政府采购、公务消费、财务审计等环节,全体干部职工及参与单位财务相关工作的外部合作方均需遵守。

第三条 财务管理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上级财政管理规定,确保财务活动全程合规。

2.统筹高效原则:优化财政资金配置,优先保障重点工作与民生领域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厉行节约原则:严控一般性支出,反对铺张浪费,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4.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收支、重大资金使用、政府采购等事项按规定公开,接受监督。

5.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分级管控、协同配合。

第四条 财务管理目标

1.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完整,防范挪用、截留、挤占等风险。

2.规范财务核算与收支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严格控制公务消费与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4.强化财务审计与监督,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

5.规范对所属企业的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架构

单位设立财务部门(或指定专职财务人员),作为财务管理核心机构,财务部门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核心职责

1.制定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流程及内控规范。

2.负责日常财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决算报告及财务分析,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统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控制支出进度,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4.负责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费等公务消费的财务审核与管控。

5.牵头组织政府采购相关财务工作,审核采购预算与支付手续。

6.配合财务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牵头落实整改。

7.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国有资产运营。

第三章 财务审计管理

第八条 审计类型与范围

内部审计:单位定期开展内部财务审计,重点核查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公务消费等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审计。

外部审计:主动配合县审计局及上级审计部门开展的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审计覆盖范围:涵盖财政资金收支、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费报销、所属企业经营等所有财务相关活动。

第九条 审计实施与整改

内部审计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审计结果向单位党组汇报,形成审计报告并明确整改责任。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与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整改情况需向审计部门反馈,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审计结果作为单位绩效考核、干部评优评先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审计监督要求

财务部门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1次,及时排查财务风险点并整改。

建立审计举报机制,干部职工发现财务违规行为可向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财务部门举报,举报信息严格保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

第四章 重大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资金界定

以下资金使用属于重大资金范畴,需按规定上会审议:

1.单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非日常财政资金使用;  2.固定资产采购;

3.其他按规定需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二条 上会审议流程

1.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附可行性报告、预算明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报财务部门审核。

2.财务部门审核资金来源、预算合规性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阅。

3.由单位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4.审议通过后,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未通过的,退回申请部门补充完善或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跟踪

重大资金支付后,财务部门联合业务部门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与效益,对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五章 报销签批管理

第十四条 报销基本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发票需按规定填写,严禁使用虚假发票。

2.费用发生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

3.报销金额需与凭证金额一致,附件齐全,填写规范。  第十五条 签批流程

1.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附相关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业务真实性)。

2.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业务;

3.财务部门审核凭证合规性、金额准确性、预算执行情况。

4.按审批权限报分管财务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单项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5000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财务负责人签批后,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5.分级签批时需要落实双签制度,签署姓名及具体审核意见,签批完成后,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配置与管理

1.严格按编制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置。

2.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定点停放、定点维修制度,建立车辆管理台账,记录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燃油消耗等信息。

3.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车辆。

第十七条 费用核算与管控

1.公务用车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报销,报销需采用对公转账或者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2.燃油费实行“一车一卡”管理,维修费需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复核后报销。

3.财务部门定期核对车辆费用支出,分析使用效益,对异常支出及时核查。

第七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八条 接待原则与标准

1.遵循“无公函不接待、从严从简、务实节俭”原则,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接待标准按本县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高档菜肴、烟酒,不得组织旅游、娱乐等无关活动。

3.同城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用餐。

第十九条 接待审批与报销

1.接待前,由承办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对象、人数、事由、标准等,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2.接待费用报销需附《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函、用餐清单、发票等凭证,经财务部门审核合规后,按报销签批流程办理,报销需采用对公转账或者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3.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严禁拆分报销、无凭证报销,不得将接待费用列入其他科目。

第八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报销标准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本县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交通、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自理。

1.交通出行:按职级选择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住宿:按规定标准选择住宿场所,不得超标准住宿,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3.伙食补助:按出差天数计发,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饮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报销流程

1.出差前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地点、天数、随行人员等,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2.报销时附《出差审批单》、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报销签批流程办理。

3.财务部门审核凭证合规性及报销标准。

4.严禁虚报冒领差旅费,不得将旅游、探亲等非公务活动费用列入差旅费报销。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原则与范围

1.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购,严禁规避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最新版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流程与财务管控

1.业务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2.采购实施过程需符合相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的,需签订委托协议。

3.采购资金支付:凭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凭证,经财务部门审核、按报销签批流程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付款。

4.财务部门跟踪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核对采购金额与合同约定,对异常情况及时核查。

第十章 对企业监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范围

本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资金往来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监管内容与要求

财务监管:要求企业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财务部门定期开展财务核查,重点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

重大事项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重大资金(5000元以上非日常开支)使用等事项,需报主管单位党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审计监管:每年至少1次对所属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追责情形

1.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使用重大资金、规避上会审议的;

2.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费等违规报销,虚报冒领的;

3.规避政府采购、违规采购的;

4.对所属企业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财务核算虚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

6.拒绝、阻碍财务审计或不落实审计整改的;

7.其他违反本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追责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度解释权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及单位实际情况变化,可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制度生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单位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