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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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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603-00028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6)_2026.03.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2 发布日期: 2026-03-12
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603-00028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6)_2026.03.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2
发布日期: 2026-03-12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6)_2026.03.06
发布时间:2026-03-12 15:48 信息来源:蒙城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责任方式 监督方式
1 燃气从业人员证书发放、复检、变更、补办 1.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3069号):已通过考核的人员由所辖市、县统一发证。证书变更、注销、遗失、换证、继续在、再教育等工作由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要求自行制定。
燃气中队 依申请类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0558-7629922
2 12319城管热线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二、推进平台建设。各地应统筹协调1231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 办公室 依申请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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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网上办事大厅 依申请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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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2.建城函{2016}140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各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质检测技术力量每季度第三个月开展并完成城镇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形成检测报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公共供水水质情况。
自来水厂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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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污水处理厂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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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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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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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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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城市绿化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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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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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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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保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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