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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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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457/202602-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蒙城县水利局2025年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6 发布日期: 2026-02-06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457/202602-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蒙城县水利局2025年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6
发布日期: 2026-02-06
蒙城县水利局2025年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26-02-06 08:36 信息来源:蒙城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履行本项措施;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事后阶段责任:检查本项义务履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本项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本项强制措施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履行本项措施;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事后阶段责任:检查本项义务履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本项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本项强制措施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履行本项措施;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事后阶段责任:检查本项义务履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本项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本项强制措施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逾期不补办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履行本项措施;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事后阶段责任:检查本项义务履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本项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本项强制措施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履行本项措施;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事后阶段责任:检查本项义务履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本项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本项强制措施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行为。
86 行政强制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履行本项措施;
2、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事后阶段责任:检查本项义务履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本项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本项强制措施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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