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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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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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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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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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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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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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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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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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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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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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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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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二、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三、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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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3、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4、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5、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6、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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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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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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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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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1748号)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来由我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千吨(万人)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水利(水务)局商市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2.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来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一律下放到市级发展改革委商市级水利(水务)局审批。
3.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第六条(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县(市、区)编制总体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单独编制初步设计,报市级水利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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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二、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三、)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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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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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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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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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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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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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二、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三、)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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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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