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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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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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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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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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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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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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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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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全省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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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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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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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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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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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编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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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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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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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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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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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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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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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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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备案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备案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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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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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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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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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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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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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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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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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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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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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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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监管环节责任:采取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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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
3.在项目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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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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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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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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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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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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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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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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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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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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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监管环节责任:采取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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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
3.在项目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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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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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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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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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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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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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2019年4月1日发布)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 按照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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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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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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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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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及时送达或不同意登记意见按相关程序及时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备案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备案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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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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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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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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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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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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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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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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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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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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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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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备案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备案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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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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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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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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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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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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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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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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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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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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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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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及时送达或不同意登记意见按相关程序及时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备案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备案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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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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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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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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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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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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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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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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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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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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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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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备案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备案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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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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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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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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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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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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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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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工程建设施工影响城市功能性照明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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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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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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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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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确定阶段责任:审核工程施工单位占用或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申请和补救、承担费用等方案材料。组织赴现场勘查确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予以送达。
3.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后,组织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并按照要求实施补救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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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同意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同意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在审查、批准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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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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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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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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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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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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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 5号);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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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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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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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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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制定阶段:结合本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制定检查方案,依法组织行政监督检查。
2.检查监督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信息公开阶段:按照程序办理,检查和处理结果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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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作出不符合相关条件结论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作出符合相关条件结论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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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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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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