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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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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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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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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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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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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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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征收凭证并公开信息。
4.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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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征收的;
4.擅自设立征收种类或者改变征收幅度、范围的;
5.对当事人行政征收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玩忽职守,对法律规定征收事项不征收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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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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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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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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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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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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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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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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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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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征收凭证并公开信息。
4.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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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征收的;
4.擅自设立征收种类或者改变征收幅度、范围的;
5.对当事人行政征收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玩忽职守,对法律规定征收事项不征收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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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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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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