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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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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3416225116160697/202602-0000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26 发布日期: 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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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26
发布日期: 2026-02-26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发布时间:2026-02-26 15:36 信息来源: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一、政策依据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节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三、《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节选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