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张美侠解读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2026年度蒙城县残联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民生实事项目,为更好的实施该项目,现对相关政策做如下解读。
一、残疾人创业项目
(一)残疾人创业补贴(含个人创业和阳光大棚两个项目)
个人创业项目: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2次。
1、申请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2、申报材料:残疾人个人创业项目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经营活动照片、营业执照。(该项如有需提供)
3、申报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村(社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上报至所属乡镇(街道)残联,由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至县残联,县残联进行复核,对符合扶持残疾人创业条件的,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
4、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不低于3000元。
(二)阳光大棚项目:对符合《安徽省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阳光大棚管理办法》(皖残联〔2017〕87号)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不低于5000元的扶持补贴。要求是种植业或养殖业等农业设施且种植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养殖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1、申请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属于低保户或脱贫户的残疾人。
2、申报材料:“阳光大棚”农业设施项目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经营情况照片(有营业执照的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
3、申报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村(社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上报至所属乡镇(街道)残联,由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至县残联,县残联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
4、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1、申报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有技能培训意愿和需求,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内的持证残疾人。
2、申请材料:残疾人证。
3、申报程序:本人持残疾证到村(社区)报名,村(社区)统一上报至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上报至县残联复核,确定参训对象。
4、培训方式及费用:县残联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组织参训对象集中免费培训,培训期间食宿等相关费用由县残联承担。
三、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
1、申请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福利企业不在申报范围。申报单位应有产业优势、有技术支撑、有经济效益、有示范作用,扶残助残成效显著。①优先考虑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或手工业、家庭副业。②基地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扶贫开发作用。经基地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
2、申请条件:①基地与当地残联签订创建协议,基地无障碍设施齐全,生产经营项目和发展模式切合当地产业特色,适合残疾人就业和从业。②种植业和养殖业基地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种植业基地现有规模应不少于30亩种植耕地或20个种植大棚;养殖业基地现有规模应不少于30亩渔业水域、或10000只禽类、或200头畜类。③基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在10人以上(其中当年新增安排不少于5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20户以上(其中当年新增带动不少于10户),且3年内每年按不低于30%递增。④基地应与所扶持残疾人签订规范的扶持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协议期限不少于一年。⑤基地应具备为残疾职工或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和产、供、销等一条龙服务基础。经基地培训的残疾人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
⑥基地现有帮扶贫困残疾人脱贫效果显著,被扶持人、户脱贫率达到85%以上。⑦基地现有安置、辐射带动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档案真实,管理制度完善。⑧基地新增扶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年收入超过1万元。
3、补助标准:每年一次性补贴3万元,累计不超过3次。
四、辅助性就业机构
1、申请对象: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申报条件:①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②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③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④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⑤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⑥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⑦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
医生进行管理。
3、申报材料及程序:①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②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③安置的残疾人名册,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④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⑤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级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申报对象直接向县残联提交材料,由县残联在10日内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县级残联在受理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应按当地补贴标准尽快拨付到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补助标准:每年一次性补贴4万元,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