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李某应聘至青州某公司,从事储存库保管员工作。2022年8月18日晚,李某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未归,几日后,该公司得知李某外出被人打伤、治疗未愈。2023年7月2日,该公司以李某旷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向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7月3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该公司支付李某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共计2万余元,且继续履行该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因劳动者过错解除、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其中劳动者过错的情形包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对于本案而言,李某系因受伤医病未到公司上班,并非主观意义上的旷工,不能因此认定为劳动者存在过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虽在医疗期满后向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李某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公司也未考察李某医疗期满后能否从事原工作或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在此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非过错性辞退的情形,也不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该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