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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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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819/202602-0001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其他权力分表(2025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13 发布日期: 2026-02-13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819/202602-0001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其他权力分表(2025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13
发布日期: 2026-02-13
其他权力分表(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2-13 15:33 信息来源: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修订)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1、受理与审核责任:公示办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验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经营者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如车辆技术状况、设备设施等)。2、决定与配发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按规定配发《道路运输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确保配发的证件信息准确、有效。3、审验与监管责任:按规定周期对已配发的《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度审验,核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保险、违法记录等情况。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在证件上予以签注或换发。对审验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车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营运或注销证件。建立并管理车辆管理档案,记录配发、审验、变更、违章及处罚等信息。4、变更与注销管理责任:依法办理因车辆过户、转籍、停业、报废等原因导致的道路运输证变更、换发或注销手续。5、信息公开与咨询服务责任:公开道路运输证配发、审验的状态和结果,供社会查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如有下列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
5、其他违反法规纪律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如有下列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
5、其他违反法规纪律的行为。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国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3 其他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如有下列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
5、其他违反法规纪律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现场检查与判定责任:依法在公路、高速公路入口、货运源头等地点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准确认定车辆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即“超限超载”)。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理由。2、责令与指定决定责任: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当场向驾驶员出具《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或类似执法文书。在文书中明确、合法地指定停放(卸载)地点。指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就近、便于卸载的原则,并依法进行公示。清晰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地点、所需携带材料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3、车辆扣押/保管责任:监督或引导车辆至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拖移措施。对暂扣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不得使用或损毁。因执法机关过错造成车辆或货物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在指定卸载场地监督或组织当事人对超限超载部分货物进行卸载(或转运),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和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后续处理与放行责任:在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接受处理并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出具《车辆放行通知书》,解除强制措施,不得无故拖延放行。将违法信息录入治超联网管理系统,实行“一超四罚”(罚车主、罚驾驶人、罚货运企业、罚装货源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与权限;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与违规收费;
5、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6 其他权力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与权限;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与违规收费;
5、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7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现场检查与判定责任:依法在公路、高速公路入口、货运源头等地点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准确认定车辆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即“超限超载”)。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理由。2、责令与指定决定责任: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当场向驾驶员出具《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或类似执法文书。在文书中明确、合法地指定停放(卸载)地点。指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就近、便于卸载的原则,并依法进行公示。清晰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地点、所需携带材料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3、车辆扣押/保管责任:监督或引导车辆至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拖移措施。对暂扣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不得使用或损毁。因执法机关过错造成车辆或货物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在指定卸载场地监督或组织当事人对超限超载部分货物进行卸载(或转运),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和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后续处理与放行责任:在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接受处理并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出具《车辆放行通知书》,解除强制措施,不得无故拖延放行。将违法信息录入治超联网管理系统,实行“一超四罚”(罚车主、罚驾驶人、罚货运企业、罚装货源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与权限;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与违规收费;
5、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8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大常务会公告第15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理由:规范实施依据。
1、现场检查与判定责任:依法在公路、高速公路入口、货运源头等地点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准确认定车辆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即“超限超载”)。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理由。2、责令与指定决定责任: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当场向驾驶员出具《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或类似执法文书。在文书中明确、合法地指定停放(卸载)地点。指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就近、便于卸载的原则,并依法进行公示。清晰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地点、所需携带材料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3、车辆扣押/保管责任:监督或引导车辆至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拖移措施。对暂扣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不得使用或损毁。因执法机关过错造成车辆或货物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在指定卸载场地监督或组织当事人对超限超载部分货物进行卸载(或转运),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和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后续处理与放行责任:在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接受处理并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出具《车辆放行通知书》,解除强制措施,不得无故拖延放行。将违法信息录入治超联网管理系统,实行“一超四罚”(罚车主、罚驾驶人、罚货运企业、罚装货源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与权限;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与违规收费;
5、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9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1、受理与告知责任;2、组织评审责任;3、评审过程与结论管理责任;4、审批决定衔接责任;5、事中事后监管衔接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与权限;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与违规收费;
5、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17 其他权力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3日修改)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如有下列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3、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
4、信息管理失责。
5、其他违反法规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