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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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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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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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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行政征收意见。
2、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行政征收。
3、送达责任:法定告知,当面告知说明行政征收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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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职责权限进行行政征收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职责权限而作出的不恰当的行政处罚,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2、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征收过程中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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