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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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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565978M/202602-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分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2 发布日期: 2026-02-02
索引号: 11341622MB1565978M/202602-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分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2
发布日期: 2026-02-02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分目录)
发布时间:2026-02-02 15:27 信息来源: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
    第二十九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
2.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的;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2.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