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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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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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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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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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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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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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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762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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