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579K/202602-00016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分目录)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2-05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579K/202602-00016 |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分目录) |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2-05 |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市,县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市,县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市,县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市,县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市,县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市,县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市,县 |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市,县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市,县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市,县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市,县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市,县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市,县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市,县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以及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公布,2025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送仓库统一集中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7622970 |
版权所有:蒙城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蒙城县周元西路146号 联系电话:0558-7812345
备案号:皖ICP备05015246号 网站标识码:3416220001
皖公网安备34162202000016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