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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县级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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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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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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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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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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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财政局(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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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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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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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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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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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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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三定”方案规定:推进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报道。3.根据安徽省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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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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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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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10月1日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非法金融活动识别能力。
2.结合实际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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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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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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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资本市场服务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政策研究、具体事务协调服务和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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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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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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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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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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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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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第8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
2. 根据工作需要,日常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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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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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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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三定”方案规定:“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
2.根据省政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年度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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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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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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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0号):开展全省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专项行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1〕8号):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培训工作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负责对接国内外资本市场优质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做好专业培训师资联系安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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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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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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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十六)条: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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