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其他权力分目录表(2025年版)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其他权力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按时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按时对评审意见备案。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不予评审的,或对不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予以评审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
4.在受理、评审技术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其他权力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的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九条明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按时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按时对评审意见备案。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不予评审的,或对不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予以评审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
4.在受理、评审技术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3.省指导目录以外的事项,请在备注中说明。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