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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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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819/202512-00022 组配分类: 道路运输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拟撤销行政许可公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819/202512-00022
组配分类: 道路运输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拟撤销行政许可公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拟撤销行政许可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31 09:08 信息来源: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相关道路运输企业:

近期,经调查核实,蒙城县建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10家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已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之规定,本单位拟依法撤销已向蒙城县建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10家道路运输企业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道路运输证》。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本单位(地址:县乡公路管理站院内一楼)。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本拟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如本单位经复核后作出正式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联系人:蒙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622559

单位地址:蒙城县乡公路管理站院内一楼

特此公告。

附件:拟撤销行政许可道路运输企业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