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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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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61W/20260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蒙城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蒙城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2 发布日期: 2026-02-02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61W/20260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蒙城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蒙城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2
发布日期: 2026-02-02
蒙城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2-02 10:38 信息来源:蒙城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皖统﹝2018﹞44号)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分为:1.确定检查范围;2.组建检查组;3.拟定检查方案;4.做好检查准备,收集情况,准备文书及有关设备等;5.进行现场检查;6.突发事件处置;7.撰写结案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律法规、职责权限进行行政处罚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职责权限而作出的不恰当的行政处罚,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到举报线索或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律法规、职责权限进行行政处罚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职责权限而作出的不恰当的行政处罚,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