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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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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763/202512-00126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普法】饮酒驾车致同乘友受伤,“好意”能否减责?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日期: 2025-12-30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763/202512-00126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普法】饮酒驾车致同乘友受伤,“好意”能否减责?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日期: 2025-12-30
【以案普法】饮酒驾车致同乘友受伤,“好意”能否减责?
发布时间:2025-12-30 15:03 信息来源:蒙城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3日晚,李某饮酒后驾驶自家小型轿车,搭载友人任某,沿汨罗市弼时镇弼时大道行驶。途中,车辆与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又撞倒道路西侧路灯,造成李某、任某受伤,路灯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任某无责。事故发生后,任某住院治疗26天并接受手术。

  2024年7月2日,经司法鉴定,任某因C7-T6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致颈部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其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亦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查,李某当晚因朋友生日聚餐饮酒,后应他人请求顺路搭载任某。任某上车后坐于后排,未系安全带。

  因赔偿协商未果,任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虽属好意同乘,但其饮酒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已被认定负全责,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任某乘坐时未系安全带,客观上增加了自身伤害风险,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认定,任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李某承担95%的责任。

  因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将驾驶人饮酒驾驶列为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故法院判决李某个人向任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虽值得倡导,但安全红线不可逾越。饮酒后切勿驾车,否则将自行承担事故后果。同乘人亦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规范使用安全带,共同防范出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