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512-0006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排污许可管理规程》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01 发布日期: 2025-12-01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512-0006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排污许可管理规程》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01
发布日期: 2025-12-01
《安徽省排污许可管理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1 15:55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要求,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推进美丽安徽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厅对2019年印发的《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排污许可管理规程》,经第1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后于2025年11月24日印发。

       一、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为明确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提高核发质量,2019年,我厅印发了《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皖环发〔2019〕92号),对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核发范围及核发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为当时的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工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2021年,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推动全面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条例》和《办法》的印发,对排污许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管等有了新的明确规定,《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与《条例》及《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存在冲突,且已不再适应我省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排污许可质效,我厅组织对《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以《条例》和《办法》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和我省排污许可工作现状,对排污许可管理从核发到监管的各项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总量管理及排污权交易等管理要求,为我省实现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提供制度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规程》共二十七条,明确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申请情形、监督管理等内容,细化了部分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明确排污许可证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明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的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并明确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二)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要求及排污登记要求。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的受理程序、审核要求、发证规定等,明确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调整等情形的管理要求,以及排污登记管理要求等。明确要求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供排污权交易证明材料;涉及新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审批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确认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出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内容调整。要求各市建立并落实多部门深度参与的联审联查工作机制。

     (三)强调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要求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记录异常情况及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属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对持证单位的“一证式”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核查排放口、污染防治设施、自行监测数据等;明确排污登记单位检查重点;强调监测、审批、执法部门协同,强化信息共享。对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落实主体责任、未依法登记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皖环发〔2019〕92号)同时废止。

      五、其他

      本规程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或我省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