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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板桥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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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9982/202512-00131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蒙城县板桥集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最新消息】下月起实施!蒙城养犬人速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9 发布日期: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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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板桥集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最新消息】下月起实施!蒙城养犬人速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9
发布日期: 2025-12-19
【最新消息】下月起实施!蒙城养犬人速看
发布时间:2025-12-19 09:03 信息来源:蒙城县板桥集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养犬的朋友们

注意了

📢📢📢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专门给养犬划了“红线”

👇👇



在许多城市的小区中,曾发生多起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此前,此类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


依据新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将先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非养犬人

都该这样做

养犬人:做好 “三件套”,远离违法风险


出户必备:犬绳(户外时刻牵绳)、完成免疫接种、清洁袋(即时清理粪便),乘电梯需戴嘴套或装入犬笼


行为规范: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避免在禁遛区(学校、医院等)遛犬,深夜控制犬吠避免扰民。


应急处理:若犬只意外伤人,立即送医,配合民警调查,切勿逃避。



非养犬人:遇到违规行为,这样维权


现场处置:保持安全距离,切勿与狗主人冲突,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 / 视频留存证据。


报警时机:发现遛狗不牵绳、烈性犬散养,或被犬只追逐、咬伤、扰民,直接拨打 110,明确告知 “XX 地点 + 具体违规行为”。


索赔要点:被咬伤后及时就医,保留病历、缴费凭证,民警可协助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