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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509-0002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 文号: 蒙政秘〔2025〕34号
发文日期: 2025-09-08 发布日期: 2025-09-12
咨询机构: 蒙城县经开区管委会 咨询电话: 0558-7693565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509-0002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
文号: 蒙政秘〔2025〕34号
发文日期: 2025-09-08
发布日期: 2025-09-12
咨询机构: 蒙城县经开区管委会
咨询电话: 0558-7693565
有效性: 有效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2 1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政秘〔202534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按照《关于动态调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皖编办〔202560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县政府编制了《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清单印发后,县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赋权部门,有序承接赋权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接受指导监督。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工作要求,优化审批机制,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原《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蒙政秘〔202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

                             

 

 

202598    


附件

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类型

     

赋权形式

原实施层级

备注

1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委托

市、县

 

2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委托

市、县

两高项目除外。

3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委托

市、县

 

4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委托

市、县

 

5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委托

市、县

 

6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委托

市、县

 

7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委托

市、县

 

8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委托

市、县

 

9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0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1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2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3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4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5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6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7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8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委托

市、县

 

19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委托

市、县

 

20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委托

市、县

 

21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委托

市、县

 

22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委托

市、县

 

23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委托

市、县

 

24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委托

市、县

 

25

县科技局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委托

市、县

 

26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委托

市、县

 

27

县生态环境分局

其他权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委托

市、县

开发区将备案情况同步告知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28

县生态环境分局

公共服务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委托

市、县

开发区将备案情况同步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2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委托

市、县

 

3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委托

市、县

 

3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委托

市、县

 

3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委托

市、县

 

3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委托

市、县

 

3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委托

市、县

 

3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委托

 

3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委托

 

37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委托

 

38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委托

 

39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委托

 

40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委托

 

41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委托

 

42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初审)

委托

市、县

 

43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委托

市、县

 

44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公共服务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授权

市、县

 

45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公共服务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授权

市、县

 

46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委托

 

47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委托

市、县

 

48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委托

市、县

 

49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其他权力

中医诊所备案

委托

 

50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委托

市、县

 

51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委托

市、县

 

52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委托

市、县

 

53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委托

市、县

 

54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委托

市、县

 

55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委托

市、县

 

56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授权

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