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伟代表:
你在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城镇小区自动饮水机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按部门职责,我委负责水质检测工作,现答复如下:
针对建议,以下对监管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水质监测缺失的议题
按照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亳城管〔2021〕127号关于印发《亳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机《以下简称售水机》是指自来水直接进行净化处理并散装的机器设备。售水机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方可开展经营。目前,县内4家单位经营售水机,共计114台。今年第一季度亳州市卫健委和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联合抽检15台售水机,水质检测结果都符合标准,此次检测项目有(浑浊度、PH值、菌落总数、高锰酸钾指数和总大肠菌群)等14项指标,检测结果在市卫健委网站公示。按照《亳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测工作,检测发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的,应当责令停止现制现售饮用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卫生计生监督所要求辖区协管人员卫生执法人员,不定期对辖区现制现售饮水机进行检查,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现制现售饮水机监督力度,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规范现制现售市场秩序。对经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确保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
二、关于设备维护不善的议题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需加强责任,确保其卫生与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尽管小区内现制现售的供水形式不属于集中供水和二次供水,但卫生健康部门也参与了现制现售饮水机的卫生监督,如进行水质抽检查、查办违法案件等。按照毫城管〔2021〕127号文件,城市部门应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亳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商铺等经营场所设置售水机,应当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有督促售水机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的义务。”
三、关于缺乏规范监督的议题
建议小区内正在经营者的售水机由物业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住房发展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参照《亳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的管理暂行办法》十一条,售水机的水源必须使用市政自来水,安装独立水表,并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水价收费标准按照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收取。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负责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设置售水机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并依法对售水机使用居民生活用水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定期组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行动,依法及时处理售水机经营者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群众卫生、安全用水。
四、下一步
针对建议,相关部门将结合职责分工,按照《亳州市现制现售饮水机的管理暂行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1.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确保县人民饮水安全。
2.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现制现售饮水机进行检查,包括水质检测、设备维护、信息公示等方面,确保饮水机合规运营。
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问题,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4.推动信息化建设:
应建立现场制售水监管系统,为每台设备制作“二维码身份证”,方便监管人员和用水群众扫码查询设备信息并进行投诉建议。
5.完善监管体系
住建部门负责设备安装审批.卫健部门负责水质监测.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资质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水源保障.
街道社区负责日常巡查.
现制现售饮水机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协作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共同确保老百姓的饮水安全。
感谢您对民生的关心,我们将持续跟进建议落实情况,敬请监督指导。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0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