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发布时间:2025-09-10 16:26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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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供稿: 蒙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方炜
检索主题词: 侵权复制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日10时32分至2025年7月1日10时52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来到蒙城县某书摊,该书摊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向该书店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书摊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1册出版物为侵权复制品。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为防止证据灭失,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领导请示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书店负责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调查与处理】
1、2025年7月1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蒙城县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进行立案调查。
2、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1册出版物送至出版社进行鉴定。
3、收到出版社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3份,认定11册出版物为侵权复制品。
4、2025年8月29日,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向该书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8月29日,该店法定代表人王**到蒙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田**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并对执法人员出具的违规经营行为的取证照片予以认可,并签字。
5、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蒙城县某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11册;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同时依据《关于印发<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亳文旅体〔2023〕175号)之《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著作权领域)第1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亳文旅体〔2023〕175号)之《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著作权领域)第1条:
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查处侵权行为和非法书籍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经济秩序。侵权行为和非法书籍的存在不仅对创作者不公平,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侵权行为的盛行破坏了市场的平衡和公平竞争,阻碍了出版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可以依法制止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生产和传播,保护正版图书出版、影视制作等产业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