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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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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509-00006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以案释法】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8 发布日期: 2025-09-18
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509-00006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以案释法】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8
发布日期: 2025-09-18
【以案释法】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案
发布时间:2025-09-18 08:52 信息来源:蒙城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案例报送单位: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供稿:综合执法大队  穰云  

审稿:法规股 胡成林 分管领导 张勇军   

检索主题词: 案例、以案释法、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二、案例正文采集

2025年4月21日,蒙城县城市管理局接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关于**建设项目经理王**的处罚建议函。2025 年3月26日**医院向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王**涉嫌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不履行建造师义务,经查王**无考勤记录,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王**存在涉嫌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行为。    

2025年3月31日,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王**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接受处理。2025年4月17日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复查,发现王**仍未到岗履职,仍未整改。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施工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到岗。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王**的委托人李**进行询问调查:该项目工程项目经理自2022年3月4日变更成王**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期间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多次提醒,仍未到岗。截止至2025年4月17日,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责令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6日及5月27日,我局分别对建设单位**医院被委托人代**和监理单位**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赵**进行询问调查。经住建局初步调查,及施工方**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我局对王**授权委托人李**的询问得知:王**在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期间未获得违法所得。

综上,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王**未按合同到岗履职的行为属实。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之规定。综上,根据调查结果,综上,根据以上调查结果,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王XX未按合同到岗履职的行为属实。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第一款第1项:“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的: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由于王**被住建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不适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同时其违法行为也不在《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通知》和《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文件的轻罚和免罚范围之内。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王**自2022年3月4日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共计3年。期间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多次提醒,仍未到岗,且被住建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该项目现场缺少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进度管理不到位。王**在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期间,无违法所得,其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6)项:违法行为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6)经劝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筑市场监管类第43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之规定,其行为符合从重情形“(2)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目前当事人王**已经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案结案。

【法律分析】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典型意义】

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是建筑行业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会导致工作衔接断层、决策滞后,施工现场的及时整改难以保障。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是负责人工作的前提,施工现场无监管风险极高,项目相关监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单位需严格检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