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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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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509-0000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以案释法】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8 发布日期: 2025-09-18
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509-0000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以案释法】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8
发布日期: 2025-09-18
【以案释法】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案
发布时间:2025-09-18 08:48 信息来源:蒙城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案

案例报送单位: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供稿:综合执法大队 李霜   

审稿:法规股 胡成林 分管领导 张勇军   

检索主题词: 案例、以案释法、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案例正文采集

2025年5月22日,蒙城县城市管理局接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关于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建议处罚的函。2025年4月18日蒙城县住建局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由**有限公司参建的****项目:存在涉嫌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    

2025年4月18日,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限期2025年4月24日前整改完毕。

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蒙城县商城路南、体育路北、文昌路东、经十四路西文昌学府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材料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现场勘查。经查,**有限公司参建的文昌学府项目现场共一台塔吊,为2#塔吊,其告知表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蒙城县住建局审批。该公司由于审批资料不齐全,未在住建局下达的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的委托人代**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有限公司参建的****项目2#塔吊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属实。由于该公司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导致其未在蒙城县住建局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之规定。综上,根据调查结果,**有限公司涉嫌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属实。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第181项:“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之规定,虽然XX有限公司参建的文昌学府项目2#塔吊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蒙城县住建局的审批,但是未在住建局下达的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该项目只有一台2#塔吊的安装材料未告知蒙城县住建局,同时其违法行为不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通知》和《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文件的轻罚和免罚范围之内,其行为符合从轻情形:“未将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XX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 目前**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案结案。

【法律分析】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五)项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第181项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典型意义】

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行业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安装信息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告知,可让主管部门清晰掌握辖区内起重机械安装状况,便于适时规划监管工作,依序到现场检查,确保安装活动合法依规,保障工地安全管理可控,相关资料审核报备后,各参与方职责范围明晰。一旦安装进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安全事故,能依照已审核资料及报备记录,迅速锁定责任主体,落实追责与惩处,促进各方主动履行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