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案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供稿: 综合执法大队 穰云
审稿: 法规股 胡成林 分管领导 张勇军
检索主题词:案例、以案释法、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田**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3日11时08分,蒙城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在坛城镇戴园村19号门前放置有燃气罐,并依法对其进行现场勘查。
经查:
当事人田**在坛城镇戴园村19号门前放置有规格为15公斤燃气罐实罐8只;又在其对面厢房前放置有规格为15公斤空罐2只。经现场向当事人田**询问得知:当事人在其门前及对面厢房处放置的燃气罐是用来经营的,且当事人提供不出《燃气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田**存在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和时限整改。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当事人田**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
当事人田**承认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的违法事实,从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13日经营瓶装燃气期间,一共进了9次燃气罐共计53只,(第一次至第八次每次进5只,第九次进13只,共计53只),共售卖40只,剩余13只田子阳自用5只,其余8只实罐均在查封扣押清单内,每只进价95元(包括气和罐体),售价120元,产生违法所得共计40×(120-95)=1000元。其燃气罐来源,当事人并不清楚供货方姓名及联系方式,只知道是在位于坛城镇庞庙村鸭场内,是一个外地人售卖给当事人的,该鸭厂于2025年1月份关闭不再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田**涉嫌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违法事实存在。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田**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当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和时限整改完毕。又因当事人田**请求酌情处理的申请、坛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田**贫困证明、田**女儿田*视力二级残疾证,证明当事人田**家庭贫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改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四百二十七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田**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罚款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法律分析】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典型意义】
1.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燃气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有序。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引导用户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和使用瓶装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