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马文照
审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农场养殖存栏生猪1500头,在养殖场集污池北侧农田和沟渠内堆存畜禽粪污约200平方米,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针对以上事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调查与处理】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农场养殖存栏生猪1500头,在养殖场集污池北侧农田和沟渠内堆存畜禽粪污约200平方米,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2025年5月21日,蒙城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办公室对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经营者任光明、蒙城县母在军家庭农场投资人母在军,针对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一事做进一步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于2025年6月15日,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二千一百九十六元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5年7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196元罚款,7月17日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5]41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2025年5月21日,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任光明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职务证明1份,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2025年5月21日,蒙城县母在军家庭农场投资人母在军提供的工作关系证明1份、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的工作关系及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5月21日,我局对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的《毫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存栏生猪1500头,在养殖场集污池北侧农田和沟渠内堆存畜禽粪污约200平方米,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事实。
证据3: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该养殖场集污池北侧农田和沟渠内堆 存畜禽粪污约200平方米,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事实。
证据4: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任光明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养殖场与蒙城县母在军家庭农场于2024年8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盘期为五年,集污池北侧农田和沟渠内堆存畜禽粪污约200平方米的事实。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5: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母在军家庭农场投资人母在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养殖场与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8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五年.蒙城具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集污池北侧农田和沟渠内堆存畜禽粪污约200平方米,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 粪污的事实。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养殖场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与蒙城县母在军家庭农场于2024年8月1日签订协议租期为五年的事实。
证据7:该养殖场提供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 案号:201734162200000168)复印件1份.《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文件网站截 图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设计规模为年出栏2000头生猪,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证据8:信访投诉电话记录1份、信访查处报告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2025年 5月13日受到周边群众投诉,对周边群众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事实。
证据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0: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葛丙才、过家林、赵雷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案件总分值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元+(100000元-200 元)×2%=2196元。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罚款。
亳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蒙城县坛城镇戴道友养殖农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养殖场集污池北侧农田和沟渠内堆存畜禽粪污约200平方米,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196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毫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定期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环境监管,针对部分畜禽养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缺失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帮扶指导养殖企业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优先的理念,促进畜禽养殖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同时,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算清“环境账”,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实现绿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