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执法结果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505-00082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8 发布日期: 2025-05-28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505-00082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8
发布日期: 2025-05-28
以案释法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5-05-28 11:10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马文照

审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涉嫌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表面有明显浮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该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和园林绿化作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表面有明显浮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针对以上事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调查与处理】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该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和园林绿化作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表面有明显浮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分别在2025年4月16日4月17日,执法人员胡伟、陈学志、陈迪海在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会议室约见该公司土方工程及园林绿化项目经理王方臣,针对该公司涉嫌在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有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表面有明显浮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一事作进一步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八千元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5年5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8000元罚款,5月26日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5]29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和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明了王方臣和郭君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该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和园林绿化作业,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表面有明显浮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建筑土方和园林绿化的事实。

证据3: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土方工程及园林绿化项目经理王方臣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总承包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并将土方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分包给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事实。证明了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土方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土方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表面有明显浮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从2025年1月11日在场地内堆存土方后就未覆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总承包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郭君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总承包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并将土方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分包给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事实。证明了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土方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土方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场地内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表面有明显浮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从2025年1月11日在场地内堆存土方后就未覆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事实。

证据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证明了你公司在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4﹞25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分包城投逍遥里建设项目土方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伟、陈学志、陈迪海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版)(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案件总分值1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元+(100000元-20000元)×10%=28000元,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八千元罚款。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版)(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案件总分值1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元+(100000元-20000元)×10%=28000元,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八千元罚款。

亳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蒙城县天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表面有明显浮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8000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毫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是有效防止扬尘污染的重要抓手。少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不到位,影响了空气环境质量。疏于管理防控,导致扬尘严重,不仅影响大气环境质量,也会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应加强精细化管理,能密闭就密闭,能围挡的要围挡,采取有效覆盖、喷淋等抑尘降尘措施,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