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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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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508-00064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四)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04 发布日期: 2025-08-04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508-00064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四)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04
发布日期: 2025-08-04
以案释法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5-08-04 11:08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马文照

审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涉嫌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研石物料约400平方米。

【案情简介】2025年6月6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有物料库房,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研石物料约400平方米。2025年6月6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取证发现,该公司建设有物料库房,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矸石物料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针对以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调查与处理】2025年6月6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有物料库房,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矸石物料约400平方米。2025年6月6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取证发现,该公司建设有物料库房,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矸石物料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一万四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5年7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14500元罚款,7月30日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5]42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李林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侯仁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任职证明1份;李大鹏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任职证明1份,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建设有物料库房,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矸石物料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厂长李林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建设有物料库房,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矸石物料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 的事实。证明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大鹏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建设有物料库房,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矸石物料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 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事实。

证据5: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该公司建设有物料库房,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矸石物料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6:该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该公司的原料需在车间原料库和临时堆棚内暂存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该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邓文明、张旭、代琳琳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 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案件总分值5%,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元+(100000元-10000元)×5%=14500元,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一万四千五百元罚款。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厂区内露天贮存煤研石物料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4500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毫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少数建设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落空,影响了空气环境质量。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切实强化法治思维,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精准发现扬尘污染问题,以法治之手推动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还群众以白云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