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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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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97335383B/202509-00012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日期: 2025-09-15
索引号: 11341622097335383B/202509-00012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日期: 2025-09-15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5 16:40 信息来源: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市监撤〔2025〕第08-01号

蒙城县鹏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10日我局接到翟鹏举申请:蒙城县鹏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亳州市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张大庄)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同时提交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的经营场所为亳州市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张大庄。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近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时,未在亳州市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张大庄发现该企业,由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村民委员会见证此地址不存在该企业。

经查明:当事人登记时填报的材料信息不真实。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在亳州市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张大庄现场核查未发现该企业。因市场主体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2025年8月3日公示结束。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反馈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蒙城县鹏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