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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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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579K/202507-0007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4号人大议案(代表建议)的答复 文号: 蒙农复〔2025〕22号
发文日期: 2025-07-14 发布日期: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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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4号人大议案(代表建议)的答复
文号: 蒙农复〔2025〕22号
发文日期: 2025-07-14
发布日期: 2025-07-14
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4号人大议案(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14 15:24 信息来源: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侯飞代表:

您在县十届人大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议案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农民住宅小区用地制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中建设居民点的,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且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由一个或者数个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乡镇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农民住宅小区用地工作:

1.做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等因素,好规划管控,科学编制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等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2.合理确定规模布局。在编制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规模,划定建设范围,尽量形成相对集中、节约、集约的村民住宅用地建设布局。

   3.严格宅基地管理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标准,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等情况,一律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4.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乡镇政府可以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安排乡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和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安排乡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通过信息共享互通,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关于建立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专项指标制度

1.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95号)文件精神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在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下,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我县已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保障措施乡镇政府在宅基地申请审批过程中,涉及“农转用”的,可以按程序及时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县级申请。

2.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中,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具体负责地类、规划情况的审核把关,对申请位置经现场勘察核验符合规划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尽快办理;对申请位置经现场勘察核验符合规划需要使用农用地的,在签署审核意见时必须明确提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方可使用土地”的具体意见;对申请位置经现场勘察核验不符合规划的尽快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当事人。

三、关于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蒙城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蒙政办秘〔2021〕68号,等文件规定,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乡镇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村级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2025年,蒙城县已被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为全省22个省级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省级联系点之一,下一步将适时出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县级指导意见,供各乡镇在推动闲置盘活利用时参考。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