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建保函〔2019〕1615号)、《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亳政办秘〔2018〕22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全额投资或筹集建设,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面积标准、租金标准以及申请家庭保障成员人均住房面积等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城区公租房、园区公租房和乡镇教师公租房。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分配使用即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结合公租房空置房源情况,按标准收取房屋租金,为通过审核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以解决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方式。
第三条 城区公租房包括安居小区、安康小区、鸿运华府小区、金蟾小区、万顺小区、永兴小区、阳光花园公租房等小区,保障对象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同步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条 园区公租房包括开发区东区、开发区南区、宏顺产业园、百合仕职工保障房等项目,保障对象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全县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园区内引进项目落地企业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员工及其他家庭。
第五条 乡镇教师公租房包括马集、小涧、立仓、篱笆、王集等乡镇中小学校建设的教师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乡镇中小幼学校教职员工及退休教职工等。
第六条 公租房分配使用坚持“管办分开、分类管理、适度调剂、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公租房、配套商业用房运营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担全县公租房的政策研究、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公共投入计划制定、方案审核、保障家庭申请和退出资格审核,同时承担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招标、监管与考核等职责。
第八条 县住建局指导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承接主体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提高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九条 县住建局制定并不断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对承接主体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开展定期考核,实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挂钩工作方式,促进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县住建局应做好对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核、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资金使用等工作的监管,不断加大对承接主体运营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态度与服务水平、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理、信息搜集与档案管理、物业维修与物业监管、服务质量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力度,不断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结合公租房工作开展实际,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公租房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等,依法、依规做好公租房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开通服务热线,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平台,多渠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保障对象的合理诉求,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是乡镇教师公租房的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教师公租房政策研究、保障家庭申请和资格退出审核;协同县住建局做好乡镇教师公租房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申请家庭在保信息数据统计和公租房政务公开;监管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做好乡镇教师公租房房屋租金收缴、合同签订、房屋维修、安全生产、应急处理、信息搜集与档案管理等职责。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工作人员定岗定位,并确保从业人员稳定,负责辖区群众公租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足配强专业人员,通过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运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行使运营主体职责,并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管与考核。负责对城区和园区公租房的日常运营管理与维修服务;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考核与合同签订;负责城区和园区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租金补助发放、腾退住房等服务事项;负责城区和园区公租房在保家庭入户巡查、信息化服务、档案管理、政策宣传、政务公开、文明创建、公益活动和信访、热线、投诉、举报调查回复回访、安全生产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事项的综合服务。承接主体应加强公租房资产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做到公租房资产管理全流程在线、动态化盘点、全周期监管。承接主体应详细记录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续租和退出依据。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运管中心、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及时做好亳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建设、操作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数据和实际数据一致、申请家庭动态信息更新及时。
第十七条 县发改委、财政、公安、人社、民政、自规、税务、市监、城管、残联、商务、公积金办公室、数据资源局,住房发展中心、交警队、殡仪馆、自来水厂、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谁提供、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更新安徽政务服务网服务平台数据,实行数据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公租房在保家庭信息动态核查工作。同时,各单位要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形成联动机制,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开展便民服务,简化办事流程。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开发区管委会、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应积极配合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租房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 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主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
(三)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亳州市地区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主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
(三)我县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园区内引进项目落地企业且已签订劳务合同的在职员工;
(四)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亳州市地区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 乡镇教师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主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在乡镇教师公租房学校所属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不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
(三)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中小幼学校签订劳务合同的教职员工;
(四)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亳州市地区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申请城区公租房的,登录皖事通线上公租房申请界面,在上传申请家庭主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的基础上,低保家庭上传低保证,低收入家庭上传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材料,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上传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办理的聘(任)用手续的家庭类型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园区公租房的,登录皖事通线上公租房申请界面,在上传申请家庭主申请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基础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上传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办理的聘(任)用手续的家庭类型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乡镇教师公租房的,登录皖事通线上公租房申请界面,上传申请家庭主申请人身份证材料的基础上,上传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办理的聘(任)用手续的家庭类型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为全面提高全县公租房分配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公租房社会保障作用,在全县城区和园区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同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转移人口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员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城区和园区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凡有公租房住房需求的城镇常住人口均可依照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提交材料进行申请;在全县乡镇教师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同时,优先满足“中小幼学校教职员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乡镇教师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在乡镇教师公租房学校所属乡镇内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且无人赡养的退休教职工、本乡镇公职人员也可在房源空余的情况下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第四章 审核流程和工作时效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全部实行网办,采取“两审一公示”工作制度。审核数据依据各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反馈在亳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的平台大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申请家庭,线上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后,提交申请人居住地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县住建局进行复审
第二十八条 园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全县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园区内引进项目落地企业的企业员工,线上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后,提交县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县住建局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乡镇教师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乡镇中小幼学校的教职员工,线上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后,提交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县教育局进行复审。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县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租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提交县住建局或县教育局复审。县住建局和县教育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通过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库。
第五章 实物配租和优先保障
第三十一条 运管中心和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需采取日常和集中配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纳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租房实物配租。运管中心和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及时更新公租房房源剩余情况,在实物配租现场进行公开。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大会的家庭代表,根据现场公示房源信息自主选房。
第三十二条 在开展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时,运管中心须结合轮候库家庭类型情况,按照以下顺序开展优先配租保障:
(一)低保户、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二)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
(三)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较多且有2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和存在代际结构的家庭;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类型家庭;
(六)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身份人员;
(七)在我县范围内家庭唯一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经所在乡镇或街道认定为无力改造的家庭;
(八)其他家庭。
第三十三条 在开展园区公租房实物配租时,运管中心须结合轮候库员工企业类型情况,按照以下顺序开展优先配租保障:
(一)我县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员工;
(二)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我县的企业员工;
(三)其他企业员工;
(四)其他家庭。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乡镇教师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结合教职员工条件类型情况,按照以下顺序开展优先配租保障:
(一)户籍不在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乡镇的教职员工;
(二)三级以上残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员工;
(三)获得县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的教职员工;
(四)其他教职员工;
(五)其他家庭。
第六章 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要求,不断完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标准统一接受县人民政府指导价,并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适时动态调整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
(一)城区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阳光花园公租房小区3.40元/平方米/月;金蟾小区和万顺小区4.50元/平方米/月;安居小区、安康小区和永兴小区5.00元/平方米/月;鸿运华府小区6.40元/平方米/月;
(二)园区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宿舍型住房3.00元/平方米/月;住宅型住房4.00元/平方米/月。
(三)乡镇教师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1.00元/平方米/月。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县教育局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的承接主体每3年组织一次测算,测算完成统一报送县住建局提出拟办意见后,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审核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布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区和园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应根据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合同约定市场月租金标准的6倍,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住房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解除租赁关系腾退住房时,承租家庭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无息);承租家庭有违约行为需承担赔付责任未能及时赔付的,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多方利用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共用场所、共用设施设备、商业用房,创造更多的公共收益。
第三十九条 城区和园区公租房房屋租金、租赁保证金由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收取。房屋租金收入和其他公益收入上缴县财政非税账户,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县住建局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补贴和维修费用。租赁保证金由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乡镇教师公租房房屋租金收入统一上缴至县财政非税账户,专款专用于乡镇教师公租房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
第七章 退出
第四十一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因家庭信息动态变化造成人均住房面积超标,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保障资格腾退公租房。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因家庭或个人意愿,不愿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可自愿退出保障资格腾退公租房。
第四十二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解除租赁合同,提请县住建局或县教育局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腾退公租房,并记入公租房管理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公租房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使用公租房作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的;
(四)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的;
(五)拖欠6个月以上房屋租金的;
(六)私有住房面积已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的;
(七)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的。
对申请家庭保障成员因病长期在外地住院治疗造成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申请家庭保障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因治疗花费较大不能及时支付房屋租金等特殊情况,不宜腾退公租房的,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可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如再次违反规定的,由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解除租赁合同,提请县住建局或县教育局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腾退公租房,并记入公租房管理信用档案。同时,对于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产生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由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进行追责。
第四十三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标、自愿退出保障资格、出现违规行为被取消保障资格、公租房合同期满退出实物配租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租手续:
(一)主申请人向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提供书面退房申请;
(二)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安排工作人员会同承租房屋所属项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主申请人共同查验房屋,并填写《退房验收记录单》;
(三)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收到主申请人书面退房申请、《退房验收记录单》和租赁合同后,出具《腾退住房确认书》;
(四)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根据《腾退住房确认书》约定时间,办理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的结算与退款工作。
对拒不配合提供书面退房申请、查验房屋、查验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城区和园区公租房保障家庭,运管中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退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时,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可结合申请家庭需要寻找新的居住地和搬迁家居物品需要时间的情况,由主申请人提供《腾退住房承诺书》后,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时限的搬迁期。搬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照适时市场租金标准计算收取。
第四十五条 已取消保障资格,搬迁期满仍拒不腾退公租房的,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一)采用合理方式限制其进入和使用房屋;
(二)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措施予以制约;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公租房;
(四)自搬迁期满之日起,按其所承租住房3倍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第四十六条 对拒不支付公租房房屋租金的,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支付租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承租家庭逾期仍不支付租金的,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保障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同一户籍号上的所有人员只能作为一个申请家庭(不包括因就学、参军、死亡等原因户籍外迁或注销的家庭成员),除通过婚姻链接的夫妻关系人员须纳为申请家庭保障成员以外,其他不在同一个户籍号上的人员不得纳为申请家庭保障成员。
对历年来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除去非我县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2种类型申请家庭外,申请家庭保障成员的认定不再依据原申请资料所申报人员或亳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录入人员,所有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号上的所有人员及主申请人通过婚姻链接的夫妻关系人员均为申请家庭保障成员。
非我县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2种类型申请家庭,申请家庭保障成员认定为申请家庭申报的同户籍人员及主申请人通过婚姻链接的夫妻关系人员。
除结合申请家庭因家庭成员就学、参军、婚姻、出生、死亡等原因的户籍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增减调整以外,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不再受理申请家庭保障成员增减调整。
第四十八条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申请时须推选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已享受城区和园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因生病、灾难等原因去世的,可在其同户籍人员中,推选一名家庭成员作为新的主申请人,经运管中心审核通过后,继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政策。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企业批量配租公租房,因企业注册信息或承租员工信息动态变化,需调换新的主申请人的,经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企业信息变更、承租员工信息调换的审核工作后,运管中心继续做好实物配租保障。
第四十九条 申请家庭类型分类为: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农业转移人口、企业员工、乡镇教职员工等(城镇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证以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相关材料为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拥有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不属低保、低收入家庭类型且未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不含在职教育)不满五周年,且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不在我县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但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是指拥有我县行政管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籍,且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务工人员;企业员工是指在全县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园区内引进项目落地等企业工作的员工;乡镇教职员工是指在乡镇中小幼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申请家庭同一户籍上的所有人员及主申请人通过婚姻链接的夫妻关系人员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拥有私有住房、商业性用房、厂房、仓储用房、写字楼或建设用地的,均计为申请家庭私有住房面积。
第五十一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和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在保家庭,同一户籍上的所有人员及主申请人通过婚姻链接的夫妻关系人员名下新购置预售商品房后尚未交房的,所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计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已交房的,所购预售商品房面积计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主动提供所购预售商品房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自所购预售商品房所在楼幢交房之日起,为其安排不超过12个月时限的搬迁期;未主动提供《房屋预售合同》,被核查发现的,自所购预售商品房所在楼幢交房之日起,为其安排不超过6个月时限的搬迁期。搬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照适时市场租金标准计算收取。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私有住房上市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仍登记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经房屋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经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房产面积不计算在申请家庭名下。申请家庭私有住房拆迁后灭失未注销房产信息的,经房屋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区)证明、并主动提供《房屋拆迁协议》,房产面积不计算在申请家庭名下。
第五十三条 经审核通过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一年内运管中心最少不得低于4次通知其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大会,因通知后未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大会且一年内因其他原因导致未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退出轮候库。因公租房房源均已全部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未接到运管中心通知其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大会且已进入轮候库超过一年,不退出轮候库,由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负责对其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物配租。
第五十四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两个申请家庭可进行房屋互换,单个申请家庭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房的,由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完善调房相关资料。房屋调换须县住建局或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五十五条 荣获国家、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参战复转军人和人民警察,以及烈士遗属身份的住房困难家庭,免缴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执行低收入家庭0.90补助系数,采取直补方式缴纳。
第五十六条 对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的城镇低保家庭(非农村低保),实行减免政策,可凭借县民政部门近期核验通过的证明材料,免缴租赁保证金,免缴物业服务费,房屋租金执行城镇低保家庭0.95补助系数,采取直补方式缴纳。
第五十七条 申请家庭保障成员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房房屋租金可以申请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进行缴纳。
第五十八条 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外环(雪枫大道)、南至宁洛高速公路、西至西外环(岳王大道)、北至北外环(北海路)。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将对直接负责的具办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责任追究: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公租房的;
(二)擅自变更申请家庭保障成员、房产面积,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的;
(三)经确认,因住房面积超标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转租出借公租房的公职人员,且不配合工作未能及时退出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公租房档案及保障对象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或公示期限内有异议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事项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有效,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