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证明材料(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2.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3.驾驶员身份证及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4.校车运行方案;5.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驾驶员管理制度;6.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8.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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