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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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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107-0039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蒙城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7-08
咨询机构: 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 0558-7626595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107-0039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蒙城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7-08
咨询机构: 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 0558-7626595
有效性: 有效
蒙城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7-08 14:37 信息来源:蒙城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精准、高效、智慧、温暖救助。民政局牵头,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医保局、扶贫开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积极融入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兜底性

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开展低保认定,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纳入低保等措予以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省指导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一调整发布。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开展定期复核,每年第二季度对C类低保家庭开展一次复核,第四季度对所有低保家庭开展一次复核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由市政府统一调整发布。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为全体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提升照料护理水平。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或集中供养协议,乡镇政府对分散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对象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走访,对生活无人照料或虽有监护人照料,但生活环境脏乱差的,动员集中供养,确保达到省市文件要求的失能五保集中供养率,同时向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加强动态管理,通过乡镇政府或购买服务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复核。特困人员去世火化后,按每人3000元丧葬费标准予以补助。深化农村敬老院集成改革,加强设施改造,提升服务能力,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的基础上,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专项社会救助针对性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高等教育阶段资助政策。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县教育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实施已脱贫户住房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对住房安全发生变化的实施一户一策,确保住房安全有保障。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优先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减退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乡镇(街道)—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物资储备投资力度适时筹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存金额不低于20万元,做到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确保自然灾害发生时物资快速抵达灾区。推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落实,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继续实施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实现惠民殡葬全覆盖,户籍和经常居住的城乡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所产生的遗体接送(含骨灰运送)、遗体暂存、遗体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除,大力推进生态安葬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格准入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増强急难社会救助时效性

(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将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依据困难类型和程度给予低保标准的2-16倍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建立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各地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强化流浪乞讨返乡人员政策帮扶,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属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流浪乞讨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影响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广泛性

(十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鼓励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扶贫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完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获得专业社工职业资格且在岗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给予专业职称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中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支持专业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加强监督评估。县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额度为当年市级以上和本级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放管服”改革

十九)强化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发挥邻长制基层组织体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 组织重要工作内容。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社会救助服务热线12349统一归并至12345便民服务热线,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督办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群众来回跑部门协同”。(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审核确认程序。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全面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民政局牵头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县民政局牵头,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高基层服务能力。通过在乡镇(街道)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方式合理配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现有编制不足的乡镇(街道),由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确保人口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编制内民政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其他专职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3万人以上的,编制内民政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专职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民政工作,同时在村级设立1名专职社会救助协理员,专职从事辖区内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入户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加大对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县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民政工作人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者的关爱力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落实交通、通信费补贴等保障履职需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每年均要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民政局牵头,委组织部、委编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