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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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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8751/202501-00534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意见征集】《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8 发布日期: 2025-01-08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8751/202501-00534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意见征集】《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8
发布日期: 2025-01-08
【意见征集】《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1-08 11:39 信息来源: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做好我乡2025年度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根据蒙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全工作法”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8—2025年29日。

  意见反馈方式:1.信函方式。地址: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明德路1号。电话:0558-7911001、邮编:233521

         2.传真方式。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58-7912058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mcwjdzb@163.com。

       4.乡、村政务公开专区现场填写建议表

       5.全乡各村(居)公告栏查看并反馈建议

联系人:王集乡党政办,联系方式:0558-7911001

   附:《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国家战略部署,扛稳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王集乡2025年持续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起草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农田作为粮食生产的基础,其质量高低不仅影响粮食产量的高低,还关系到农产品质量的好坏,是粮食安全的根基。同时,农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是重要的碳库(碳汇),对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强调要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为此,王集乡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政策支持,强化工作指导,推动各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十四五”规划纲要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均对编制实施新一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作出具体部署。为此,乡农业综合服务站深入16个村(社区)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论证,广泛征求王集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基层农田建设管理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形成了《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编制小组收集、整理资料,到16个村(社区)开展调研,调研的同时,采取查阅资料、集中座谈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对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规划布局。此外,王集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牵头组织村书记、行业专家、各村包组负责人分场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编制形成了《王集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初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巩固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建成的农田工程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皖农建〔2019157号)文件及《亳州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亳政办秘〔202088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保持农田耕作性质不变。本制度适用于全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包指田间道路、农用桥梁、沟渠涵管、灌溉设施、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农用机井及配套设施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王集乡人民政府对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负总责,每年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的规模及已建成项目的使用损毁情况安排一定的建后管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 王集农业部门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进行管护知识培训;

(二)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项目区行政村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

(三)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负责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项目区行政村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的责任主体,每年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项目的使用损毁情况,安排一定的建后管护经费;及时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负责本辖区内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明晰管护职责;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协调辖区内工程的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区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王集乡政府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的相关工作,并以适当方式筹集管护经费;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明确管护人员及职责,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加强宣传农田建后管护的相关制度和要求,积极引导村民珍惜农田,爱护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已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管护;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农田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第九条 在已经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不得损坏农田建设工程设施,不得自变更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十条 对于非法占用农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等行为,坚决给予拆除,恢复为耕地。对确需改变农田性质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申报批准后,由所属项目区行政村采取耕地占补平衡办法给予补充。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管护模式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单位。

()专业化管护公司管护模式。采用市场化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农田管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政府的监督;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护模式。农田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

第四章 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管护工程数量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优先在本村公益性岗位或保洁员中选取兼任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四条 政府制定管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五章 管护内容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已建成的农田区域内,不得任意改变耕地性质,违规占用高标准农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等行为。

第十七条 新建成的农田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与乡镇办理移交手续,纳入乡镇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应每月对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履带式工程机械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或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王集乡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政府报告,乡政府、村负责维修。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酌情处理或补助管护工时费。

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

第六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来源:

(一)上级拨付的专项管护经费;

(二)乡政府和行政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三)政府支持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含设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

第二十四条 管护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施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购置,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人员报酬可以在管护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由乡政府自行制定,并统一打卡发放。

不得用于购置车辆、乡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给予扣减报酬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协议,并按管护协议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打骂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在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