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办理※
一、残疾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残疾人残疾分类
视力残疾(1):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或低视力。
听力残疾(2):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3):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肢体残疾(4):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智力残疾(5):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精神残疾(6):是指各位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在精神残疾中精神分裂症所占比例最大。
多重残疾(7):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三、残疾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四、残疾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五、残疾人证的办理(残疾人证新办、遗失补办、类别级别变更)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办证日当天本人带身份证、2寸白底彩照4张及相关病历到评残医院(县新中医院或蒙城脑康医院)现场申请办理。
2.鉴定
①每月15日或25日,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别的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到县新中医院进行评残鉴定。
②每月16日或26日,智障、精神类别的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到蒙城县脑康医院进行评残鉴定。
3.发证
残联工作人员根据医生鉴定结果办理证件。证件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残联发放到户。
(二)二代残疾人证到期换发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在残疾人证即将到期前,残疾人带原残疾人证、相关病历、2寸白底彩照2张,在工作日,到县残联办公室办理。县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类别等级有异议的,要求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三)残疾人证丢失补办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带残疾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2寸白底彩照1张,在工作日,到县残联办公室进行补办。县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类别等级有异议的,可要求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四)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或监护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者新户口簿或新居民身份证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原件、复印件都行)及残疾人证,在工作日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办公室办理。
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指定评残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五)残疾人证“跨省通办”
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异地办理。
申请所需材料:
1.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或者复印件;
3.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申请办证时,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5.相关病历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