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马文照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二、案例正文采集
胡洪林涉嫌违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涉嫌使用的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超标排放。
【案情简介】根据2024年9月2日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胡洪林进行调查发现,2024年9月2日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胡洪林正在使用的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现场检测,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2024090205055419260)显示,烟度值(光吸收系 数)平均值为1.54m-¹,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Ⅲ类排放限值0.925倍。2024年9月26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胡洪林使用的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超标排放。针对以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胡洪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调查与处理】根据2024年9月2日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胡洪林进行调查发现,2024年9月2日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胡洪林正在使用的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现场检测,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2024090205055419260)显示,烟度值(光吸收系 数)平均值为1.54m-¹,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Ⅲ类排放限值0.925倍。胡洪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对胡洪林处五千元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4年12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5000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4]88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胡洪林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环保牌照X-CS000717的叉车属于你所有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9月2日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你正在使用的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三次平均值为1.5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Ⅲ类排放限值0.925倍的事实。
证据3:2024年9月2日,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2份,证明了2024年9月2日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叉车正在作业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叉车现场检测的事实。
证据4: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2024090205055419260)1份,证明了2024年9月2日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你使用的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叉车进行现场 检测,经检测,三次平均值为1.54m-1,超过《非道路移动 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Ⅲ类排放限值0.925倍的事实。
证据5:蒙城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蒙城 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的通告》复印件1份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1份,证明了你使用的环保牌照为3-CS007044 的叉车地点位于我县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 排放区的事实;证明了在低排放区域内,可选择《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Ⅲ类排放限值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 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徽省机动车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市场经营 主体资格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王永辉、陈冬冬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胡洪林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我局对胡洪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的环保牌照为X-CS00071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功率大、燃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已成为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来源之一,超标排放将直接影响使用区域的空气质量。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机械的维护和保养及调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