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马文照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情简介】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202405轮次交办问题线索:1.该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交复工报告,于当天20:08分点火生产,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19时54分烟囱排口有烟气排出,查看国发平台显示5月24日至5月25日20时标记为停运,虚假标记以规避点火期间超标数据上传国发平台;2.该公司煤矸石破碎设备上方无集气罩,配套的除尘器未接通电源,破碎工序生产时未开启配套的除尘器。2024年7月23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针对以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蒙城县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调查与处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202405轮次交办问题线索,2024年7月23日,经过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5计算核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4年1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4]78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 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副总经理蔡训礼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1份、任职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厂长丁佩山提供的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职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 蔡训礼、丁佩山的身份信息和任职情况的事实。
证据2: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 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交复工报告于当天20:08分点火生产,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19时54分烟囱排口有烟气排出,查看国发平台显示5月24日至5月25日20时标记为停运,虚假标记以规避点火期间超标数据上传国发平台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设备上方无集气罩,配套的除尘器未 接通电源的事实。
证据3: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经理蔡 训礼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交复工报告于当天20:08分点火生产,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19时54分烟囱排口有烟气排出,查看国发平台显示5月24日至5月25日20时标记为停运,虚假标记以规避点火期间超标数据上传国发平台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虚假标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的事实。
证明了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设备上方无集气罩,配套的除尘器未接通电源,破碎工序生产时未开启配套的除尘器的事实。
证据4: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厂长丁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了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交复工报告于当天20:08分点火生产,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19时54分烟囱排口有烟气排出,查看国发平台显示5月24日至5月25日20 时标记为停运,虚假标记以规避点火期间超标数据上传国发平台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设备上方无集气罩,配套的除尘器未接通电源,2024年5月27日至5月30日破碎工序生产时未开启 配套的除尘器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虚假标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4天以上不足5天,且存在主观故意的事实。
证据5: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5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交复工报告于当天20:08 分点火生产,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19时54分烟囱排口有烟气排出,查看国发平台显示5月24日至5月25 日20时标记为停运,虚假标记以规避点火期间超标数据上传国发平 台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设备上方无集气罩,配套的除 尘器未接通电源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 明了你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葛丙才、过家林、刘宁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针对该公司 虚假标记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见附表1)计算核定,裁量起点10%,裁量百分值总和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万元=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针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 染物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裁量起点10%,裁量百分值总和2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2%×100万元=22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二十二万元罚款。
我局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三十二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对环保治理设施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各排污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制,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