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马文照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6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监督检测,通过2024年7月23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88)显示,1号、2号油罐的储罐油气空间为35120L,密闭性检测结果为453Pa,小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2Pa),证明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调查与处理】2024年7月16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监督检测,通过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88)显示,证明该加油站存在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等环境违法行为。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见附表)计算核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万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4年10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4]72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站长杜红灯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加油站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站长杜红灯、经理王超 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任职证明各1份、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现场检查(检测)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加油站正在营业,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加油站回收系统 密闭性开展检测的事实。
证据3:2024年7月23日,我局收到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 报告》(A2240348352188)1份,证明了2024年7月16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开展检测的事实。证明了1号、2号油罐的储罐油气空间为 35120L,密闭性检测结果为453Pa,小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2Pa),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4: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送达《检测报告》(A2240348352188),该加油站站长杜红灯签字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一份,证踢了我局向该加油站送达了《检测报告》(A2240348352188)的事实。
证据5: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站长杜红灯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4年7月 16日该加油站正在营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蒙城县田 桥镇泰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加油站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88)显示,1号、2号油罐的储罐油气空间为35120L, 密闭性检测结果为453Pa,小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2Pa),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6: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经理王超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4年7月16日该加油站正在营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加油站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88)显示,1号、2号油罐的储罐油气空间为35120L,密闭性检测结果为453Pa,小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 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2Pa),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7: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检测时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2024 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公司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检测的事实。
证据8: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88)原件1份,证明了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88)显示,该加油站1号、2号油罐的储罐油气空间为35120L,密闭性检测结果为453Pa,小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2Pa),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9: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田桥镇泰丰加油站站长杜红灯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4年7月16日该加油站正在营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蒙城县 田桥镇泰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该加油站未保持油 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10: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1份,《环境实验室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2份,《校准证书》3份等复印件,证明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具备油气回收液阻、密闭性、气液检测资质、能力的事实。
证据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该加油站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 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执法人员王路、蔡洪峰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 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见附表)计算核定,案件总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元+(200000元-20000元)×0%=20000元。
我局对你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二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汽油中含有大量的烷烃、苯系物、甲基叔丁基醚以及烯烃等VOCs类物质,其中很多成分具有较高的大气化学活性,不仅是重要的臭氧前体物之一,也容易与其他污染物形成PM2.5污染物。加油站作为汽车能源供应的重要一环,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是防止油气泄漏污染大气环境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大气质量的改善与公众健康的安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对加油站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验,既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保障加油站的安全生产和正常经营,更是督促加油站增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意识,实现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同时,要加大对加油站等排污单位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