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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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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9032879/202501-00059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税收管理】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6 发布日期: 2025-01-16
索引号: 11341622MB19032879/202501-00059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税收管理】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6
发布日期: 2025-01-16
【税收管理】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5-01-16 10:5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