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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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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501-00053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母##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9 发布日期: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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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母##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9
发布日期: 2025-01-09
“以案释法”—母##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01-09 09:51 信息来源: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类违法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供稿: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杨泽林

审稿: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李梅

检索主题词:违法储存烟花爆竹

二、案例正文采集

##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

 202419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蒙城县漆园办事处香山村现场发现,在一民房存放有烟花203件、爆竹105件零21盘,均没有张贴“烟花爆竹经营流向标识码”。经现场询问得知,上述烟花爆竹为母##所有,且现场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母##涉嫌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蒙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1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进一步调查处理。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批准,110日,蒙城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

【判决(处理)结果】

 经查,母##存在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的规定,202426日,蒙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的决定。

【案件评析和启示】

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职能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对违法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强大震慑,达到了处罚一个人,教育一片人的目的,对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