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 执法结果
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501-00052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9 发布日期: 2025-01-09
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501-00052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9
发布日期: 2025-01-09
“以案释法”—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01-09 09:48 信息来源: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供稿: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杨泽林

审稿: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李梅

检索主题词:烟花爆竹、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

 202413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蒙城县公安局三义派出所办理的梁##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的案卷材料,发现在蒙城县三义镇梁桥村梁桥庄居民梁##家里存放有烟花爆竹200 件,经我局进一步调查查明,该物品为梁##所购买,准备过年期间进行售卖,其承认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24319日,经领导批准对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梁##年后去外地打工一直未回,经多次与梁##电话沟通后,其委托家属刘#全权处理自己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2024411日,执法人员对刘#进行了调查询问,刘#承认执法人员向三义派出所调阅的2024117日关于梁##的问话材料中,在蒙城县三义镇梁桥村梁桥庄房屋内存放的200件烟花爆竹是梁##202312月份左右购买的,好像是淮南和利辛的人给送货上门的,准备等年关的时间卖了赚点钱,没来得及卖就被三义镇派出所收走了。

【判决(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拟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未对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本机关不再对涉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处理。

【案件评析和启示】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特殊爆炸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生产、运输和储存,还是销售和燃放等,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杜绝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可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伤害。‌‌‌‌‌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